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6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镇**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决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1年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至1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F8****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G65包茂高速公路(陕西至达州方向)万源北服务区时,趁服务区加油站便利店工作人员不注意,先后四次盗窃便利店内洗发水、牙膏等物品;经万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所窃财物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6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便利店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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