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周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到周宁县**乡**村**项目部**碎石场盗窃钢筋头等铁制品,期间对所盗物品销赃3次,获利人民币144元。案发后,张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主动到周宁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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