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2000********,汉族,小学二年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学校学生,住肇州县**镇**村**屯。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肇州县丰乐镇火箭村四队李某某家院外,将被害人李某某家的大阳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偷走,之后驾驶该摩托车来到老电站后一个胡同内由窗户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家中东屋北侧抽屉里的260元钱盗走。
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肇州县特殊教育学校证明等;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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