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7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村**栋**号,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文彩云介绍加入“民间资金互助理财”传销活动,其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糖糖(唐慧智)、张兆平以及间接下线人员李润兰、绍丽姐、汪金枝、刘乐乐、小小草、苏望芝、苏根芝、云朵、张鸣丰、邵棉仙、张大可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三级三十人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