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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家属**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因张某某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2017年2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在位于铁西区**街的四平****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负责在梨树县**镇、双辽、辽源、西丰县等区域内销售汽车润滑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客户总计有八十余家汽车修配厂,其中有一部分客户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某支付润滑油货款,一少部分客户以现金形式交予张某某结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收取润滑油货款后,将其中一部分截留据为己有,经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客户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的截图,以及张某某给四平****有限公司的法人张某甲的全部微信转账截图进行核实,经过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可以认定92217.27元。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30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被害人张某甲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给予张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四平****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侵占该公司销售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甲30万元人民币,得到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被害人张某甲并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给予张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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