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0日。
孝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告人严某某收到上线发送给她的需要贷款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该信息在“**亚”(金融理财平台)上注册账户,以验资的名义然后将被害人银行卡里面的钱转入“**亚”,之后又将钱转入被害人银行卡,从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接着以需要刷流水的名义让被害人将钱打入指定账户,从而完成对被害人的诈骗。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邹某某为严某某提供交通工具和场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严某某提供作案手机及传授犯罪方法。具体诈骗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居民马某某被严某某等人诈骗现金6000元。被骗资金转入胡某银行卡;
2、2019年8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居民石某某被严某某等人诈骗现金3500元,被骗资金转入胡某银行卡;
3、2019年7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居民顾某某被严某某等人诈骗现金10000元,被骗资金转入王某某阳银行卡;
4、2019年8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居民蔡某某被严某某等人诈骗现金4500元,被骗资金转入周某某银行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孝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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