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2001********,汉族,**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旺苍县**镇**幼儿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网贷后经济压力大,遂产生了在“转转”软件上发布虚假出售信息诈骗的想法,于2020年1月至2月先后多次通过手机上的“转转”、微信、支付宝等软件实施诈骗活动。
1、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转转”软件上发布出售二手苹果7手机的信息,被害人蒋某某在看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提供的快递单后,先后通过支付宝转帐65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收到转款后通过登陆快递官网将快递单取消,骗得人民币650元。
2、2020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转转”软件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待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或支付宝转帐等方式付款后,却不予发货或退款的方式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杨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杨某乙、谯某某、杨某丙、秦某某、陈某某、杨某丁等十二人共计人民币315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退赔赃款62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额退赃情节,系在校学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对退赔的赃款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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