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医院工人,住肇州县**家属楼**栋**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害人于某甲的妻子高某某在哈尔滨医大二院、医大四院住院花费55000元钱左右,于某甲通过其儿子于某乙认识了肇州县人民医院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张某某称可以帮忙找到社保局的人,把高某某的住院医疗全额报销,但要收取6000元钱的好处费用,2019年10月18日,张某某带着于某甲到肇州县行政大厅,按照正常报销的手续把于某甲妻子高某某的报销手续递交医保窗口,于某甲认为张某某确实能办全额报销医药费,主动交付给张某某6,000.00元钱现金,张某某收钱后,告诉于某甲等着全额报销就可以了。2019年11月份,于某甲去医保局查询报销费用,医保局按照高某某正常参保的城乡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了26282.58元人民币,之后发现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主动到肇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偿还了于某甲6,000.00元钱,得到了被害人于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财物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州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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