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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娄某某(另案处理)在平乡县经营“**专线小草快运”物流门市,有四辆货车主要跑专线运输,雇佣六名司机(另案处理)开车。雇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门市上收货。自2018年2月份开始至案发,六名司机在娄某某的安排下,开始在高速上通过倒换高速通行卡,缩短车辆实际通行距离,用欺骗的手段逃缴高速通行费共计118815元。娄某某伙同司机诈骗高速通行费一事,张某某没有参与,也没有分赃,每月领取3500元工资。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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