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4********,山东省昌乐县人,现居住于山东省昌乐县**镇**村。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23时30分许,在昌乐县**镇**村自家大门口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面包车欲送被害人姜某某就医,因疏忽大意未将车后门关闭严实,在倒车过程中,致被害人姜某某从面包车后门跌落车外并被碾压,后被害人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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