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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4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园**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南芳,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周某某、李某某文(均另案处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份又成立温州**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办公总部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周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文为总经理。池某某担任行政总裁,负责公司内部所有事务处理。公司设人事部,祝某某为总经理兼VIP部经理;设客服部,邓某某为主管;设财务部,潘某甲为总监(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郑某某、金某某、潘某乙、黄某某、王某某等为财务部员工,协助资金往来的登记以及转账工作。设数据部,叶某某为主管,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中系统方面问题维护,并应对外部的日常检查,另公司设立北京、杭州等分部。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销售部与VIP部主要负责在各地区推销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经查,2012年起,周某某等人购买“鼎信贷”网站(网址www.******.com)并自行开发“鼎信贷”平台APP,开始线上、线下吸收资金。同时,周某某等人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帮忙制作虚假融资标,并帮忙回流资金。至2018年10月月,周某某等人向投资人募集资金1,789,455,588.00元(其中利息等支出1.26亿余元,员工工资及提成支出为0.54亿余元,公司日常经营支出0.66亿余元,转账或现金形式支出给周某某、李某某文、池某某、翁某某、朱某某武共计1700余万元,股权投资200万余元,其余为对外投资、放贷、设立空壳公司等支出),已兑付前期的本金为1,474,176,316.00元,已支付的利息为126,343,950.70元;未兑付1169名投资人本金315,279,272.00元(其中线上投资人未兑付的资金为33,928,896.00元,线下投资人未兑付的资金为281,350,376.00元)实际损失为239,272,654.0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18年8月底入温州市鹿城区会计,至2018年10月公司展期,月工资4000余元。案发后主动退出工资所得9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认罪供述和同案犯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以及审计报告、身份证明、工资表等在案相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从犯情节,可免除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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