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人,住赤水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赤水河流域系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从家里携带渔网一副、鱼兜一个、绳子一根,窜至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大同河民族村拱洞桥(小地名)段的河边,将渔网用五根竹竿撑起放入赤水河中捕鱼,捕到鱼后将鱼装入鱼兜内。捕鱼约一小时后,被赤水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民警及赤水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扣押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二尾,作案工具渔网一副、鱼兜一个、绳子一根。
2020年6月27日,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网具进行测量,任选三个测量点测量的平均值为45.15毫米,并对捕获的鱼类进行现场称量,鱼类物种类为张氏䱗1尾,鲇1尾,共计重量233克。
2020年7月13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针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评估,建议强制被不起诉人通过放流鱼类苗种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根据赤水河鱼类组成特征及水产苗种的可获得性,建议全部以中华倒刺鲃苗种(>2cm)4466尾作为替代。
2020年7月21日上午9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赤水市大同镇派出所民警及大同镇农业服务中心渔政员的主持下,将4700尾中华倒刺鲃鱼苗(>2cm)投放至赤水河域,对赤水河域生态损失进行了修复。
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按要求实施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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