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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人,住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赤水河流域系禁渔区和禁渔期的情况下,伙同杨某某杨某某家中携带渔网、舀篼、蛇皮编制袋等作案工具,窜至赤水市复兴镇风溪村狗狮子对面的赤水河流域,将禁用的渔网用五根竹竿撑起,再将渔网放入赤水河中捕鱼,捕到鱼后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舀篼将鱼舀起装入蛇皮编制袋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杨某某捕鱼半小时后,被赤水市公安局复兴派出所抓获,当场扣押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3尾,作案工具渔网一张、舀篼一个、蛇皮编制袋一个、竹竿五根和背篼一个。

2020年7月6日,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网具进行测量,任选三个测量点测量的平均值为44.91毫米,并对捕获的鱼类进行现场称量,渔类物种类为粗唇鮠3尾,共计重量118.6克。

2020年7月13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针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评估,建议强制被不起诉人通过放流鱼类苗种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根据赤水河鱼类组成特征及水产苗种的可获得性,建议全部以中华倒刺鲃苗种(>2cm)3837尾作为替代。

张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实施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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