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暂住厦门市集美区**街道**里**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退回厦门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从网上先后购买了三只苏卡达龟,均由快递公司送至集美区**街道**超市旁,再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本人领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其中的一只苏卡达龟卖给许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3月24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大队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住处查获两只苏卡达龟。2020年4月29日,许某某上缴一只苏卡达龟。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只龟物种属于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龟。苏卡达陆龟属于外来物种,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濒危野生动物。现上述三只苏卡达陆龟均已被追缴。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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