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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性别: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1****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往南白方向行驶,16时10分许,行驶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一号线保利三号还房小区路段,与行人李某某、张某乙相撞,造成李某某、张某乙受伤,李某某经播州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张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张某甲报警,并在现场参与施救等待交警到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71042.55元(其中张某甲个人赔偿53538元,中国**保险公司赔偿717504.55元),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是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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