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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0 时许,被害人李某乙(72岁)来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73岁)修建的宅基地前,表示张某甲家修建的门口占了其一块土地,要求张某甲叫挖机将这块地上的水泥块挖走,张某甲不肯,双方遂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乙左脚脚趾骨折,后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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