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1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幢**单元**。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韬,重庆金牧锦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南岸区供电分公司长生供电所通过10KV线路线损分析发现港迎线上损耗较大,于是供电所工作人员经过详细排查,2018年12月20日发现在南岸区**镇**村重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厂内用电异常。在**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供电所工作人员对厂里配电房的电能表(编号:600956****)进行检查,发现电能表外面5个铅封被人为用胶水粘合,打开电表后,发现在A,B相上都人为加装了铜线。工作人员用钳型电流表测量A,B,C三相,发现A和B相表上的计量和实际测量相差很远,少记录很多电量,随后供电所工作人员将电表拆除带回。南岸区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饶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到迎龙派出所报案,经南岸区公安分局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侦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鉴定,确定该电能表异常。经查看该电表开盖时间为2016年4月1日(电表自动计量开盖时间),经电力公司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五金厂窃取国家电量高达2059935.74KW/h,金额132.650746万元。经邯郸电力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五金厂窃电量为1961643千瓦时,窃电金额:1262970元整(壹佰贰拾陆万贰仟玖佰柒拾元整),收费员张某乙在收费过程中发现张某甲的**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分电表自2016年4月后就有所异常,其缴纳的电费从平时的2万元左右,降至只有几千元左右,张某乙问张某甲电费减少是怎么回事,张某甲以生意不好、开工时间短等为由搪塞,现张某甲拒不承认自己的窃电犯罪事实。张某甲于2019年2月将窃电的电费132.650746万元交给南岸区供电分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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