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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赌博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镇**街**组,务农。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某某,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赌博罪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吴某某、孔某某(另案起诉)开设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李某某提供赌资共计1万元、为参赌人员张某乙提供赌资共计3万元,共计非法获利1800元。同时查明,2020年11月16日,张某甲向本院涉案财务专户退缴违法所得1800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1800元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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