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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因案情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胡某文(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到修文县**乡**村原金龙耐火厂盗窃铅块(渣),二人带着已准备好的吨袋驱车到该厂,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厂区仓库内将堆放的铅块(渣)铲了三大口袋。后二人离开仓库到巫某某(另案处理)家吃晚饭,并以干活为名邀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巫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到该厂内盗窃。饭后胡某文驱车将胡某某等人送到该厂围墙边,胡某某带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巫某某、赵某某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厂区仓库,借蜡烛光亮,四人将铅块(渣)铲入吨袋。该过程被人发现,五人逃离现场,现场遗留已经装好的5袋铅块(渣)。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巫某某当场被人抓获。2020年1月14日经修文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铅块(渣)7160KG,价值46540元。

另查明,涉案铅块(渣)未被盗走,且受害人文某某对胡某文、胡某某表示谅解。胡某文、胡某某及赵某某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盗窃未遂,但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本案主犯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犯罪初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被蒙骗参与,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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