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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贵兰诈骗罪)(公开版)_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岢岚县***乡寨**村,住保德县桥头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3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325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同被害人张某甲等人乘坐郭某某营运的面包车从保德县县城到桥头镇,到达桥头镇水泥厂时,郭某某停车去取快递,被害人张某甲下车并将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遗忘在车内中排座位上,被不起诉人张**也随后下车,郭某某取回快递后发现车内遗留一个女包,便叫回已下车离开的被不起诉人张**询问包是否是她的,被不起诉人返回车前谎称包是自己的,冒领该包后离开,包内有现金两万零二百五十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次日上午,被害人张某甲到保德县公安局报案,当天下午被不起诉人张**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害人张某甲亲友并到保德县公安局将冒领的包及包内财物全部退还被害人。

2020年3月27日,保德县公安局以诈骗罪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前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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