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学人员,安化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50分许,安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安化县梅城镇农业银行路段进行酒驾整治行动时,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查,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