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镇**村**组,于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将鸡场乡黑土村黑土砖厂建筑工地上被害人年某某的钢筋、方某某、圆管、亮瓦等建筑材料盗走,经鉴定被盗建筑材料共价值2137元。现被盗材料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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