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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屈某某等三人赌博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51952********,汉族,研究生文化,黄冈市**委退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社区,住黄州区**路**号。

    辩护人罗某某,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应屈某某邀约魏某某(被不起诉人)与袁某某、张某某一起赌博,随后魏某某邀约童某某(被不起诉人)、於某某随他一起去参加赌博。童某某提供场所,以上数人到黄冈开发区“翡翠一品”小区12栋2单元301室内,用扑克牌进行“炸金花”赌博,每把输赢千余元。徐某某(被不起诉人)提供约20万元现金作为五人赌博资金,徐某某提取台子费约4000元,童某某提取台子费约3000元。在该次赌博中童某某参赌赢取6万余元,於某某赢取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赌博罪的组织者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赌博罪,但本案中,无法证实屈某某邀约魏某某参与赌博,其本人也未参与赌博,无法确定本次赌博是临时起意,还是有预谋的赌博,且无证据证实屈某某提取台子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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