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党员,个体,住湖北省罗田县**镇**大道**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配合纪委办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因部分证据需补充、配合纪委办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6日,罗田县胜利镇人民政府就“罗田县胜利镇大别山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委托罗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发布招标公告,约定该项目2015年6月25日15时30分在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交易大厅开标,投标保证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名下未成立公司,为取得该项目的施工权,在招标公告发布后至开标前,徐某某先后分别与湖北*甲有限公司、湖北*乙有限公司、罗田县**有限公司、罗田县**公司等7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分管工程项目的副**联系,借用7家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均约定无论何公司中标,项目工程均交给徐某某施工,徐某某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并承担除湖北*乙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6家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及参加开标的一切费用。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与时任湖北*甲有限公司经营部**朱某某商定,由朱某某安排该公司周某某制作6家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6家公司投标文件的综合表部分各自制作,并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及盖章,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承担6家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等各项费用16800元,均交由朱某某代为支付。犯罪嫌疑人还代为缴纳罗田县**有限公司、罗田县**公司**公司各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经由上述操作后,该项目2015年6月25日开标,何某某的湖北*乙有限公司以2381738.75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工程中标后一月交由徐某某施工,徐某某向湖北*乙有限公司缴纳中标金额6%的管理费。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刚过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其在纪委监委办案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罗田县监察**会建议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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