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云A****V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六枝特区纳骂沿落纳公路往六枝特区落别乡方向行驶,10时28分许,行驶至落纳公路(落别至纳骂)7公里+200米(小地名:纳骂桥)处,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徐某某立即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打110电话报警。2019年1月9日,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0月25日,张某某在家中死亡。2019年11月22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川旭鉴[2019]病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1.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后椎体、肋骨骨折、肺挫伤等损伤所致感染性休克。2.交通事故为张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在其死亡后果中作用力为全部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徐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徐某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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