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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济南**局工作人员,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0时45分许,即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奥体中路路口时,与汪某某驾驶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31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2±5.5mg/100ml ;2020年1月17日,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6±6.9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20年1月21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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