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2********,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衢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幢**室。2012年9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浙H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463号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案发后,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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