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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骆驼坳镇***村一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自罗田县骆驼坳镇界河桥往罗田县骆驼坳镇许家冲村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宏源化工厂外公路上,与前方停车的刘某某驾驶的辽C2****货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罗田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经对徐某某抽血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世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1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所受伤,评为二级伤残;给予后期治疗费25000元或据实赔付;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营养期120日;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生存期间需长期护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世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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