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大道**。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朋友一起在中环路九环酒店吃饭,席间徐某某喝了一杯天之蓝牌白酒(约100m1)。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鄂JF****”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州大道与中环路交汇路口处时被交警拦停。交警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96mg/100m1,随后交警对徐某某进行了抽血取样,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血液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其自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97.2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酒精检测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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