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巴陵石化**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岳阳市云溪区**小区**区**栋**室。2011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罚。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重报至本院。
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岳化**区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典当行”典当手机,因价格没谈妥当铺伙计不肯收手机,杨某某等人觉得很没面子,出当铺后便将手机砸烂在地上。当晚杨某某邀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周某某、刘某某、殷某某等人手持砍刀、砖头等物,将“**典当行”的玻璃大门、门框、’沙发、电脑显示器、典当台铁栅栏等财物砸烂,造成直接损失7000元以上,事后马某某找到杨某某等人要求赔偿,杨某某赔偿了马某某6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是否参与并动手打砸“**典当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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