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74********,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街**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先后三次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大润发超市,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窃得护肤品三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7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大润发超市三楼男士护肤品货架,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该超市货架上的自然堂牌男士喜马拉雅龙血能量润肤霜2瓶,价值人民币238元。
2.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大润发超市三楼男士护肤品货架,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该超市货架上的欧莱雅牌男士舒润强肤修护霜1瓶,价值人民币140元。
3.2020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大润发超市三楼袜子货架,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该超市货架上的浪莎牌男士棉袜6双,价值人民币59.8元,后被超市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其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单位负责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
4.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依法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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