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3********,汉族,专科文化,武汉市天辰华某某**家具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境外租用服务器在互联网创建“创客链”资金互助平台。同年10月,李某某更换“创客链”网址,将“创客链”更名为“瑞景之家”。2019年1月,李某某等人利用更换网址等手段,将“瑞景之家”更换为“易某某”,并继续采取与“瑞景之家”相同的运作模式。该平台通过宣传高额收益和虚假的收益图,以在网站投资2万元,10天获利4800元为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吸引会员加入该平台。打款会员按照平台提供的打款账号及金额,通过各自的网上银行、支付宝等其他数个会员账户进行打款。打款后,该账号进入冻结期。在10天后,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方式使其他会员加入平台并打款才能实现资金互助,从而达到兑现高额收益。
该平台设定推荐方式发展会员,每一个会员新注册后均需填写推荐会员账号(即上线ID),并由上线审核通过,系统再进行自动识别认定,以此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在其发展的三级会员内,通过按照不同层级,给予上线不同比例的奖金,上线按照会员打款额的6%、4%、2%(创客链、瑞景之家)或者3%、2%、1%(易某某)不同比例从被害人打款额中提取现金作为奖金进行奖励。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他人的介绍下,于2018年8月加入上述平台,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级会员。经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创客链”、“瑞景之家”、“易某某”网络平台上注册有10个账号,其中ID为1340999****会员账号(会员姓名徐某某)在该网络平台中处于15层,下线层级数2层,直接下线会员数35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85个;ID为1860713****会员账号(会员姓名徐某某)在该网络平台处于15层,下线层级数4层,直接下线会员数45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80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所属账号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会员付款用户明细共计95条转账成功记录,收款用户明细共计101条转账成功记录,付款金额总数为705000元,收款金额总数为743000万元,收付款金额差值为38000元,其获利共计38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罗田县公安局退缴其非法所得3.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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