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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5-04-18 admin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48********,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河南省固始县********号,无前科,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固始县全行政区域被划为野生动物禁猎区。2021年6月,徐某某为防止鸟类吃自家瓜田内种植的西瓜,在瓜田上架设粘网狩猎鸟类,截至2021年7月4日,徐某某共狩猎到野生鸟类五只,分别为乌鸫(三只)、灰头啄木鸟(一只)、普通翠鸟(一只)。经鉴定,徐某某狩猎到鸟类中的灰头啄木鸟、普通翠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徐某某于2021年7月28日投案自首;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十一条规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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