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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现住户籍地,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贵C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赤水市红军大道往人民南路绿洲园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南路绿洲园小区50米处时,被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酒精)含量106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备检。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8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血液(血样)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10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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