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涉黑恶检刑不诉〔2019〕3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绰号徐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赤水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赤水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驾驶皮卡车经过赤水市工业大道建安公司天云能源工地时,因故与李某甲、刘某甲发生殴打。随后,徐某甲邀约万某甲(另处)前来帮助,二人又与李某甲邀约赶来的万某乙等人发生殴打。事后,徐某甲、万某甲四处寻找万某乙下落,伺机报复。2017年9月23日,徐某甲、万某甲得知万某乙在赤水市文化大道**碎石厂后,伙同江某某(另处)、李某丁(另处)、帅某某(另处)、唐某某(另处)、冯某甲(另处)、冯某乙(另处)、王某某(另处)、廖某某(在逃)及李某乙等人携带棒球棒等械具前往**碎石厂。徐某甲、万某甲在厂区外寻找万某乙未果,江某某率帅某某、唐某某、李某丁等人进入厂区内寻找万某乙。**碎石厂老板向某某遂安排其妻子刘某乙将万某乙藏匿,同时阻止江某某等人寻找万某乙,江某某便对向某某进行殴打,在向某某提出事后带万某乙赔罪道歉后,江某某等人才离开现场。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万某乙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2.书证:立案、破案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李某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徐某甲为泄私愤,随意殴打他人,伙同多人无故挑起事端,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