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房,趁其女友徐某乙熟睡之机,以操作徐某乙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盗得徐某乙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徐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徐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徐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附:1.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2.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1台,应解除扣押、没收上缴国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