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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贪污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罗田县**镇**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街。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罗田县监察**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罗田县监察**会补充调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罗田县**镇**村**部**、村委会**徐某乙(另案处理)和罗田县**镇**站****丁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以合伙形式共同承包罗田县胜利镇韩塔寺村雨峰山林场。期间,徐某乙、丁某某分别利用担任罗田县**镇**村**部**、村委会**、罗田县**镇**站****的职务便利,更改山林承包合同时间、违规调整山林面积,申请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自2007年至2014年,三人共领取退耕还林粮食、生活补助资金合计17.04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得70148元,徐某乙和丁某某分别实得50126元、5012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其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从犯,且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建议由罗田县监察**会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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