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滥伐林木罪)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46********,汉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街道**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黎平县森林公安决定,于2020年07月08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杨绍霞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黎平县**街道**村"向家冲”坡其自留山采伐林木,在采伐过程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林木,采伐的木材已出售获利。经聘请黎平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采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越界采伐面积8.5亩,采伐树种是杉木、马尾松,采伐方式是皆伐,越界采伐活立木蓄积33.6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是人民币14200元,其中木材价值损失人民币7825元。

认定上述行为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