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上,武穴市公安局石佛寺派出所民警在梅武线官桥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当日21时15分许,现场查获鄂J4****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戴某某,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戴某某酒精含量为:85.2mg/100mL(BAC),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样鉴定,结果显示戴某某在驾驶鄂J4****小型普通客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21.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 前科材料证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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