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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5********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00时43分许,被不起诉房某某饮酒吃饭后,在连南县团结大道旁边巷子内伍某某家的私人停车空地准备驾驶粤R0****小型客车退出时,与伍某某停放在旁边的粤AD****小型客车发生轻微剐蹭。伍某某恰好在现场,其发现后报警。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对房某某血液鉴定,结果乙醇浓度218.41mg/100mL。在审查起诉期间,房某某已赔偿伍某某2000元,取得伍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本案案发地为私家停车场所,且处于一条宽仅2米的小巷子尽头,三面封闭,系禁止外来车辆停放的地方,不属于法定的公共道路或者允许公众通行的场所,故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粤R0****号牌小型轿车于2020年11月4日返还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粤AD****号牌小型轿车于2020年11月3日返还伍某某。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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