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某,男,1974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124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肃北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城湾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牧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4月2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敖某某酒后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沿肃北县党城湾镇**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肃北县**路相交处时,被肃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O8mg /100m1,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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