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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国**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8月12日0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63mg/100ml)驾驶粤S4****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港口大道道滘镇丽水佳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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