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7年3月3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4日17时26分,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与妻女一家三口准备离开安顺市西秀区****小区,其从小区***号岗亭离开,在经过小区的自动道闸杆时,刚好有一辆车子出入,方某甲差点被自动降落的道闸杆砸到,其便因此事与岗亭内保安即被害人程某某发生争执,方某甲因此冲进岗亭室内殴打程某某,随后被相继赶到现场的其余保安拉开,于是方某甲便准备离开,但程某某要求方某甲留下等待警察到现场处理此事,程某某*****饭店门口拉住要离开的方某甲,于是方某甲便再次殴打程某某方某甲程某某打到在地后用脚踩其的腿部,随后被旁人拉开。方某甲的行为造成程某某左侧胫骨后撕脱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方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程某某赔礼道歉,2018年4月6日,方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程某某损失48000元,程某某方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不再追究方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方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在案发后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且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