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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5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黄冈市**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住黄州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独自在家吃晚饭时饮用了一次性杯子装的两杯“毛铺”牌白酒。当晚20点39分许,方某某骑着鄂JA****号牌“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给朋友送图纸,行至黄州区翠堤路路段时遇到交警查酒驾,经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方某某进行检测,其酒精含量分别为136.8mg/100ml、135.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方某某带至办案区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11.07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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