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生于199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1251998********,汉族,大专在读,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大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为其办理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大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下午16时许从其学校出发来到大关县城胡某某手机店内,以要购买一部OPPO型手机为由,趁店主不注意之机将该手机盗走,随即将该手机以700元人民币进行出售,并将出售手机的钱一部分用于交报考费及归还欠款。该手机经大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价格为21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本案的发生系方某某作为一名在校学生一时经济拮据无钱交报考费等相关费用时的一时冲动作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另外,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方某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现在又系大学专科在读。故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随案移送的358元人民币将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方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