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2〕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9910620****,*族,大学本科,原工作单位杭州**旅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巷**号**单元**室。2021年12月8日因本案被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任职杭州**旅游有限公司出境游领队期间,为谋取不正当收益,在明知海关对旅客进出境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接受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共计四次从境外为李某某代购雪茄,并通过旅行团团员分散携带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大量应税雪茄进境。经核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通过杭州萧山机场口岸走私雪茄,偷逃应纳税款总计人民币18万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2.证人阮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走私应税货物入境偷逃国家税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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