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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6********,住所地罗田县胜利镇,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原系罗田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罗田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罗田县胜利镇商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罗田县**会****会许可,于2020年5月29日被罗田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罗田县**镇***村“***”处山林开采石矿,造成山林上的植被完全毁坏。经罗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罗田县**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677.62平方米(26.5亩)、水田4772.47平方米(7.16亩)。

另查明,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该公司因非法占用林地于2014年、2017年、2018年分别被罗田县林业局罚款25542元、15003元、6030元,2019年罗田县**有限公司停工停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积极补植复绿并向公安机关上缴7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田县**有限公司、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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