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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旷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旷某某,曾用名旷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普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04月19日早晨7时许,旷某某站在自家门口遇到一名欲向他买猪的陌生男子,旷某某就带着这名陌生男子去自家猪圈里看猪,看完猪后这名陌生男子向旷某某讨酒喝,并让旷某某也陪他喝一点,于是旷某某就倒了自己家的散装白酒约有一两给这名男子,旷某某也喝了一大口散装白酒,约有一两,两人喝完酒后陌生男子离开旷某某家中,旷某某随后接到他大嫂的电话让其去**街上买点菜回家,于是旷某某就驾驶贵EV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乡**村***组往**街上方向行驶,于09时50分许,行驶至**线(**-**)147公里850米(小地名:****医院门口)处,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对驾驶人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值,办案民警对旷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带旷某某到普安县**镇卫生院提取血液,于2020年04月20日将旷某某的血样送至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旷某某抗凝血液(编码:P01281790)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8.50mg/100ml。

经本院审查,普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2020年4月19日提取旷某某血样时,用75%酒精消毒后提取旷某某血样,可能污染提取的血样,并将所提取血样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院认为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黔西南州医司鉴[2020]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第825号”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安县公安局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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