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街**局**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晏某乙(另案处理)、何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多地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何某乙、田某某等人以赌“三公”的方式赌博,并抽头牟利。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在湄潭县湄江街道环西路其开设的“一品湄香”茶楼内,两次为晏某乙、何某甲、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收取场地费1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何某甲、晏某乙组织10余人到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开设的“一品湄香”茶楼里830包房内赌“三公”。单注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每局按照100元至400元不等比例抽头。赌博持续约2小时,结束后晏某乙等人支付晏某甲1000元场地费。
2、201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晏某乙、何某甲再次组织10余人到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开设的“一品湄香”茶楼830包房里去赌“三公”。单注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每局按照100元至400元不等比例抽头。赌博持续约2小时,结束后晏某乙等人支付晏某甲800元场地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明知晏某乙、何某甲等人开设“三公”赌场抽头牟利,仍然为其两次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为晏某乙、何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开设赌场罪。晏某甲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晏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晏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晏某甲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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