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暴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8********,汉族,专科文化,赤水**置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村**号,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遵义市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7月18日,赤水市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与重庆**影视文华传媒公司签订《赤水市**生态农业园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贵州省赤水**农业生态园,地址为赤水市**镇**村**组,项目规划占地500亩,其中,建设特色果蔬种植区300亩、建设用地200亩。
2014年8月21日,重庆**影视文华传媒公司在贵州省赤水市注册成立赤水**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暴某甲,生态园现场负责人为暴某乙。
2014年12月9日,赤水市发展与改革局以赤发改备(2014)228号文件,通过赤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赤水市**农业生态观光园建设项目的备案,2015年10月16日,赤水市发展和改革局以赤发改备(2015)90号文件通过了赤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赤水市**养生基地项目备案。
2015年3月6日,赤水**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当时政府政策的边征收、边报批、边施工的方式,开始一边建设贵州省赤水**农业生态园建设项目(又称**养生基地),一边报批农用地审批手续。至2015年8月,该项目修建了**接待中心、两栋花园洋房、硬化了接待中心至花园洋房的路,但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贵州省林业厅未能通过,赤水**置业有限公司便停止该项目的建设。
2017年8月22日,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赤水**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在赤水市**镇**村**组苏家祠堂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合计73.834亩(其中:乔木林39.099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竹林0.28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宜林荒山荒地0.288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非林地34.167亩);调查范围内原有植被已被毁坏,难以自然恢复。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以(2018)黔0381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解除重庆**影视文华传媒公司与赤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8日签订《赤水市**生态农业园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贵州省赤水**农业生态园(简称“**养生基地”)项目的建设,在相关手续未获审批通过或尚未办理的情况下,是赤水市市委政府还是两河口乡党委政府或是哪一个人同意该项目开工建设的?该项目从2015年3月6日开始施工到2015年8月(具体时间不详)停工,相关职能部门是如何行使监管职责的?经两次退侦后,仍未查明。故本院仍然认为遵义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暴某甲不起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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